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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5
投稿前,先学点著作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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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oanswer.blogbus.com/logs/33460540.html
过去几年,因为主要是出引进版权书,在工作中学了不少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许多书出版前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是把英文版的版权协议翻译成中文。这活儿貌似枯燥乏味,其实挺有趣。由于版权协议一般都由作为卖方的外方出版社或者经纪公司出具,在翻译过程中往往可以比较不同公司在版权业务中的各自特色,最重要的是明白了许多条款为何这么写,怎样令合约更严密;明白了作者或权利人拥有哪些权利,一本书可以分成哪些形式授权,哪些权利是可以通过谈判争取的。
相形之下,抛开合约如何执行、有没有执行不谈,我常常发现不少国内的作者或权利人对自己拥有哪些权利都不太清楚,或者胡乱授权,重复授权,为今后可能造成的侵权纠纷埋下伏笔。譬如前些时候陈彤将叶兆言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后又出版了电视剧小说。
上周末在季风书店转悠,眼门前看到“火热上市”的郭敬明主编《最小说》“两周年白金纪念专刊”。我好奇里面都是什么样的内容,抄起一本翻看。翻到最后一页,吃了一惊。从中倒是看出了些郭敬明的“生财之道”。
这上面刊登了这样一段授权声明(红色是我特别标出):
稿件授权声明:
凡向《最小说》投稿获得刊出的稿件,均视为稿件作者自愿同意下述“稿件授权声明”之全部内容:
1. 稿件文责自负:作者保证拥有该作品的完全著作权(版权),该作品没有侵犯他人权益;
2. 全权许可:《最小说》书系有权利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媒体、网络、光盘等介质)编辑、修改、出版和使用该作品,而无须另行征得作者同意,亦无须另行支付稿酬;
3. 独家使用权:未经过柯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作者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媒体、网络、光盘等介质转载、张贴、结集、出版)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版权声明:
1. 本刊物登的所有内容(转载部分除外),未经过柯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媒体、网络、光盘等介质转载、张贴、结集、出版)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凡《最小说》转载的作品未能联系到原作者的,敬希望作者见书后及时与工作室联系,以便奉寄样书和支付稿酬。我个人觉得,这实际上是一个版权授权协议。所有向《最小说》投稿的人,稿子还没发表,实际上就已经跟郭敬明的柯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著作权授权协议,当然,协议要到作品在《最小说》上发表以后才开始生效。可怕之处在于,这份协议生效以后,作者实际上就是把他的著作权全部拱手转让给了郭敬明的柯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者除了在《最小说》发表后获得的稿费,今后无论郭敬明怎样修改、编辑、出版、改编影视剧、或者像他过去所惯用的“借鉴”,反正以任何形式发表,所得所有利益都与作者无关。而且,这个授权没有期限。
据说《最小说》每期的发行量已经有50万份。今年开始又改成了半月刊,用稿量还是大大滴。在青少年中影响这么大,一定有许多小朋友踊跃投稿。
写到这里,我感到很好奇,从Island系列开始,郭敬明一直在策划杂志,从中挖掘新作家,然后包装出书,捧红了一批新生代畅销作家。如果这些作家最初在杂志上的文章也是以这样的模式被郭“包下”,汇编成书,那他们能从书的销售中获得报酬吗?要知道,那可能也不是一笔小数字。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就算是给有志于写作、但对自己的著作权不太清楚的年轻人提个醒。这样的提醒同样适用于向一些连载网站投稿的写作者,投稿前,先仔细看看投稿须知。投了以后,就没有后悔药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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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临界点]2009-03-06 21:44:41碎片0901
Blog:想飞的野马2009-01-11 09:34:32








评论
这也是所谓商业模式,无奈、可悲。
至于文中提到的,我估计作者根本不可能从销售中得到收益,因为《最小说》等虽本质上基本应该属于图书,但肯定以杂志的方式付酬。于是就不存在版税一说,作者自然就跟销量无关了。说到底,还是一方强势一方弱势。
这些无知的青少年就这样被酵母卖了。